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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1127号

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27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海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无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