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27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海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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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1127号原告王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海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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