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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416号

刘某某与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4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无极县物价局退休职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