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416号原告刘某某。被告高某某,无极县物价局退休职工。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诉讼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房秀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立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