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153-2号本院2015年9月30日对原告肖勇生诉被告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153-1号行政裁定中,文字上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原行政裁定书正文第8行“因本案的审判须以硚口区人民法院先予受理的他人诉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同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更正为“因本案的审判须以汉阳区人民法院先予受理的他人诉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同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审 判 长 罗 浩
审 判 员 沈 红
代理
审判员 侯士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彭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