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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693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693号

申请人:翁贺峰。

申请人:郑小华。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翁贺峰与申请人郑小华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袁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翁贺峰与申请人郑小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5月6日经慈溪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小华需归还申请人翁贺峰人民币81000元,于2017年5月6日归还15000元、2018年5月6日归还30000元、2019年5月6日归还余款36000元;

二、若申请人郑小华不按协议一履行还款协议,申请人翁贺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袁 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