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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233号

苑素云、刘运宝等与刘海明、刘世云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苑素云,刘运宝,单英花,刘海明,刘世云,刘丽丽,刘世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苑素云。申请执行人刘运宝。申请执行人单英花。被执行人刘海明。被执行人刘世云。被执行人刘丽丽。被执行人刘世梅。本院在执行苑素云、刘运宝、单英花与刘海明、刘世云、刘丽丽、刘世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高民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