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刘启胜,××。被执行人高双平(又名高鹏)。申请执行人刘启胜与被执行人高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句民初字第5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高双平应当自2010年6月1日起,于每月的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0万元,直至被执行人全部还清借款人民币975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年12月31日前应履行的100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琴
审判员 邰成贵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