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81行审80号
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尹桂峰,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旗,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九龙国土资源所所长。
被执行人:张三连,男。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三连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2014年10月占用文渠乡泰山村和屈店村一般农田2744M2建商住门面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属违法占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三条“非法占用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每平方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其他耕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其他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限你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占用的2744M2一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把土地恢复原状后退还给原农民集体的处罚;2、对你非法占用的2744M2一般农田每平方米并处15元罚款,计罚款41160元人民币。被执行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0080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按照“裁执分离”的改革方向,人民法院在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时,可以同时载明由相关行政机关组织实施,为体现这一改革方向,探索和改革非诉行政执行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邓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邓国土资执罚决字(201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邓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人民陪审员 丁保国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兼
书 记员 王道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