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被执行人杜桂香。被执行人杨改霞。被执行人刘芳妮。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行与杜桂香,杨改霞,刘芳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利息14270.37元,本息本计64270.37元;诉讼费703.50元,执行费8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杜桂香履行案款16000元,下余本金34000元及利息、诉讼费计14973.87元,待被执行人在10月份根据猕猴桃收成履行,被执行人杨改霞、刘春妮负连带责任,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冀有会
审判员 李海生
审判员 王宏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书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