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724号
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潮王路218号2楼。
法定代表人:陈烟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红霞,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陶雪萍,系公司员工。
被告:田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新南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