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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民初1513号

刘桂荣与王恩甫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桂荣,王恩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1民初1513号原告刘桂荣。被告王恩甫。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小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明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