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042-1号原告岳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牧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牧民。本院受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18头改良牛、26只绵羊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18头改良牛、26只绵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被扣押的羊由被告饲养,饲养费由被告自理,但被告不得变卖、抵押或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胜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