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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5民初2042-1号

岳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岳某某,曹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2042-1号原告岳某某,男,蒙古族,1970年10月19日出生,牧民。被告曹某某,女,汉族,1971年6月23日出生,牧民。本院受理原告岳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18头改良牛、26只绵羊予以保全,保全价值为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原被告共同所有的18头改良牛、26只绵羊予以扣押,扣押期间被扣押的羊由被告饲养,饲养费由被告自理,但被告不得变卖、抵押或其他有碍扣押的行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达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苏胜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