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28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禹,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利,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志远,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本院于2016年3月8日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与被告李志远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建行北京分行于2016年5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行北京分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葛明柱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