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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民初3550号

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修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修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550号原告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XX区XX小镇XX号楼。法定代表人于某某,总经理。被告修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山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修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为3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妙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述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