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301号
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付文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单越。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单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卓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琳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