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高传利,主任。被执行人寇学礼,男,1955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寇学强,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寇友峰,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岳桥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寇学礼、寇学强、寇友峰(2015)商商初字第66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寇学礼、寇学强、寇友峰的银行存款、工商、房产、车辆登记情况进行了全面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标的额借款本金298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328元,案件受理费1128元,待被执行人寇学礼、寇学强、寇友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5)商商初字第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志勇
审判员 王兴宝
审判员 高 营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