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4民初2643号

刘召和与廖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召和,廖代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2643号原告刘召和,男,汉族,生于1954年5月10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被告廖代萍,女,汉族,生于1984年12月15日,初中文化,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召和诉被告廖代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召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召和负担。

审判员 张 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余化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