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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312号

谢延辉与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左佩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谢延辉,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左佩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12号

原告:谢延辉。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经营者:楚玉昌).

被告:左佩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谢延辉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左佩夷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延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延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静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