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312号
原告:谢延辉。
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经营者:楚玉昌).
被告:左佩夷.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受理了原告谢延辉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善食博饭店、左佩夷劳动争议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延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延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静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赵 越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