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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中法执字第19号

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公司对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中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法定代表人于忆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科右中旗。法定代表人丁华,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兴安盟建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科右中旗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内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639号民事裁定:“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内民一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武杰

审判员  敖宝江

审判员  赖亚茹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杜建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