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15民初486号原告蔡某,女,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63。被告王某,男,汉族,住汕头市澄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632。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承担。
审判员 余洛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纪泽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