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05178号
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小商品工业园区鑫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炎明,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美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阳市长春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任宇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 记员 陆小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