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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执503号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小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灵宝市国土资源局,张小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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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灵宝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银,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冠辉,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亚飞,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小定,男,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灵宝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小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定主动缴纳了本院(2014)灵行执审字第21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所确定的全部61544元罚款。

本院认为,本案的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灵行执审字第21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发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