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555号
原告:金银华,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
委托代理人:王进舟,安徽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太湖县徐桥支局,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
负责人:刘刚,该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阳盛艳,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安徽高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金银华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安徽省太湖县徐桥支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银华负担。
审判员 周 峻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树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