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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3508号

周彪与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周彪,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3508号原告周彪,男,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3-5号2门。法定代表人陈少纯。

原告周彪诉被告沈阳迈思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周彪承担。

代理

审判员 芦 威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