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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4529号

王东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红,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4529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红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史会生,董事长王东红申请执行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字第11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东红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以南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王东红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