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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3民初274号

蔡定福与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定福,张建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274号原告蔡定福。被告张建文。本院审理原告蔡定福诉被告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定福以本案被告张建文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为使诉讼更加方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定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定福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秦 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