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3民初274号原告蔡定福。被告张建文。本院审理原告蔡定福诉被告张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定福以本案被告张建文现在广西柳州监狱服刑,为使诉讼更加方便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建文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定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定福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瑞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代
书记员 秦 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