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5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