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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54号

谢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54号原告谢某某,女,1978年2月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海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黎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