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535号
原告:许凤杨,男,198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郭祥海,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凤杨诉被告郭祥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凤杨于2016年5月9日以被告愿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凤杨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凤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凤杨负担。
审判员 张广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孟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