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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4783号

原告白鹏诉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白鹏,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4783号原告白鹏,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洪湖街。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南街123甲6门。法定代表人张蓄。

原告白鹏诉被告沈阳市德增兴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事宜,该委于2016年5月5日作出沈西劳人仲不字(2016)10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不予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后,原告白鹏对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于同年5月5日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沈阳市铁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对原告白鹏提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属于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进行仲裁,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隋电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代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