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8民初490号原告王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孙某某,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王某某自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蒋丹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