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5157号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2139-7。法定代表人濮正容。委托代理人孙海天,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春晓,重庆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0号第12层,注册号500108000050406。法定代表人杨泉,职务不祥。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盛普物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由原告重庆华新轴承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强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