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5刑初127号公诉机关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汉族,1991年6月22日出生。2013年10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5月6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以宁建检诉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被告人徐某在本市玄武区北门桥路10号2208室的住处内,三次容留许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三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6日起,扣除先行羁押的三十一日,刑期至2016年7月5日止,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见习
书记员 黄冰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