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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401号

杨翠玲与丁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玲。

委托代理人: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安。

上诉人杨翠玲为与被上诉人丁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翠玲委托代理人李好光、邵鑫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丁红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翠玲预交的上诉费16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钧

审判员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付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