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4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翠玲。
委托代理人:李好光,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鑫垚,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红安。
上诉人杨翠玲为与被上诉人丁红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翠玲委托代理人李好光、邵鑫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丁红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4)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翠玲预交的上诉费1623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叶钧
审判员 李文
审判员 刘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付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