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56号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钵池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尹传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强、金德际,江苏鑫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平,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新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安众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姚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乔海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