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261号
原告:孟某,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张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孟某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员 孙 秀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