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5778号原告吴挽蓉,女,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回龙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回龙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9921-8。负责人乐嘉义,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挽蓉诉被告重庆市南岸区回龙湾小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挽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挽蓉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挽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挽蓉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蹇黎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宋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