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5831号原告陈帅帅。委托代理人邱有坤,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弘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铭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帅帅与被告上海弘顺五金工具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陈帅帅于诉前调解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帅帅撤回起诉。
审判员 顾晨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