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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5民初788号

黄惠章与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惠章,厦门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788号原告黄惠章,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朝东、施少杰,福建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784175019H。法定代表人蔡荣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惠章诉厦门真男人饰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惠章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惠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惠章负担。

审判员  薛自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