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311号之一原告秦淑君。被告刘心革。被告王桂英。被告鹿先玉。被告李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淑君与被告刘心革、王桂英、鹿先玉、李运峰、山东利民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淑君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心革所有的坐落在间。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刘心革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1**)坐落在间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安 山
审 判 员 蒋宝坤
人民陪审员 陈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长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