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法定代表人辛令奎,行长。被告刘洪群。被告王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告刘洪群、王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洪群、王永德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