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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45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刘洪群、王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刘洪群,王永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4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法定代表人辛令奎,行长。被告刘洪群。被告王永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与被告刘洪群、王永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刘洪群、王永德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刘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