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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4民初87号

封某甲与封某乙、封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封某甲,封某乙,封某丙,封某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4民初87号原告封某甲,村民。委托代理人方诚。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封某乙,村民。被告封某丙,村民。被告封某丁,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甲诉被告封某乙、封某丙、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封某乙、封某丙、封某丁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封某甲负担。

审判长  柏自奎

审判员  李胜安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