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4民初87号原告封某甲,村民。委托代理人方诚。其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封某乙,村民。被告封某丙,村民。被告封某丁,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封某甲诉被告封某乙、封某丙、封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封某乙、封某丙、封某丁主动履行了赡养义务,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封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封某甲负担。
审判长 柏自奎
审判员 李胜安
审判员 王 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孙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