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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民终690号

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文来、原审被告贾胜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段文来,贾胜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6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武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华胜,陕西趋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文来,男,195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被告贾胜钢(常用“刚”),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文来、原审被告贾胜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1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华胜、被上诉人段文来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贾胜钢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陕0581民初0169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韩城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诉讼费4826元退还上诉人韩城市中基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赵继锋

审 判 员  张效虎

代理

审判员  王军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