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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1900号

马彦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吴付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彦,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吴付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1900号原告马彦,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张宝国,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付新,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彦诉被告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吴付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彦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571元,由原告马彦负担。

审判员  任海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丁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