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1执168号申请执行人陈士伟,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海潮,198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潮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潮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海潮的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言厚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贺兴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