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324号申请执行人张会军,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海兵,男,1981年3月6日出生。张会军与张海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依法审理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
一、被告张海兵给付原告张会军货款十二万二千九百八十元(
二○一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前给付三万元,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五万元,余款于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八十元,由被告张海兵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会军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申请人张会军对于(2013)丰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7月30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会军对于(2013)丰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7月30日已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丰执字第05438号案件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线索时可恢复该案的执行。(2013)丰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不得重复申请执行,张会军再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于法无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驳回张会军对(2013)丰民初字第119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淼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伟
代理
审判员 丁海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