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3民初542号
原告:费丽英,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崔宝良,52岁。
被告:马立新,住吉林省梨树县。
被告:龚力君,43岁。
被告:李辉,住四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段立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丽英与被告崔宝良、马立新、龚力君、李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居洪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闫宁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