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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3314号

魏林虎与王建龙、郑吉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魏某,王建龙,郑吉荣,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3314号原告魏某。法定代理人魏建国。被告王建龙。被告郑吉荣。被告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平度市开发区郁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涛。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址:山东省平度市红旗东路16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与被告王建龙、郑吉荣、青岛华通客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所诉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672元退给原告魏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雅妮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