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104行初141号原告赵天辉,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恩时,男,195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金华强,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潮,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德胜,男,193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柯文,男,194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李小健,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吴福兴,男,194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黄钗妹,女,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沈燕腾,男,194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昆官,男,194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姚玉辉,女,196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陈学秋,男,194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林福明,男,196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程衍,男,195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刘清生,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七号楼四层。法定代表人郑章干,该局局长。被告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福屿路***号。法定代表人林京洪,主任。
原告赵天辉等15人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予以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诉请判决福州市仓山区仓前街道程埔路6号欣隆盛世“F地块”(四期)F1-F4B楼房房屋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违法,并予以撤销;���责令被告限期重新全面、真实、准确登记,因本案中涉案不动产系位于福州市仓山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及《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公告》之规定,本案依法应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 判 长 李晓红
人民陪审员 张 力
人民陪审员 施孔娇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陈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