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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24民初1037号

郭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037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姜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