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4民初1037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董某某,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姜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姜昕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