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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869-1号

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869-1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乔某某,男,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与被执行人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柴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6年5月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乔某某于2016年7月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柴某某劳务费1950元、违约金500元、诉讼费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86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弭善强

审判员  董开荣

审判员  俞志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钟龙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