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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611号

汤林康犯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汤林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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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61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汤林康,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21日、2014年12月4日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九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汤林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

二○一六年四月六日作出(2016)浙0302刑初47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汤林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5年12月起,华贵林(另案处理)在鹿城区绿园社区前庄路17弄5号一楼平房内开设赌场,组织、招引他人以“牌九”形式进行赌博,并按庄家所赢5%比例抽取头薪牟利。期间,被告人汤林康以每天200元的报酬受雇于华贵林,在赌场内担任理手并负责抽取头薪,共计收取报酬人民币600元。同年12月7日晚上1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林康等人在��述地点再次开赌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另在现场查获李某甲、徐某、李某乙等参赌人员16名、赌资人民币76500元及赌具等。原审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汤林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各类赌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汤林康上诉称,其被华贵林叫过去帮忙几天,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同案犯华贵林在其供述后被抓获,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综上,原判认定其构成开设赌场罪不当,导致量刑过重,要求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汤林康的供述,同案人员华贵林的供述,证人季某、林某、周某甲、金某、周某乙、钟某、周某丙、潘某、张某、周某丁、李某甲、杨某、李某乙、徐某、方某、胡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赌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汤林康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汤林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汤林康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对其从轻处罚。汤林康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受雇于华贵林参与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对于华贵林的体貌特征、联系方式均予供述并进行辨认,但未提供具体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华贵林,其中在2015年12月9日讯问中汤林康明确表示自己暂时没有可以抓获华贵林的线索提供给公安侦���人员,故其提出有立功表现的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汤林康诉求改判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国智

审 判 员  周永富

代理

审判员  陈小希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蒋 罕 来源:百度“”